您现在的位置: 轮滑网 > 轮滑赛事 > 赛事日历 > 中国轮滑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轮滑教练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轮滑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轮滑教练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轮滑网   2022-08-12 16:34:11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轮滑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轮滑教练员培训、考核、认证、注册、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不断扩大我国轮滑教练员从业数量,提高轮滑教练员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体育培训的意见》,并结合轮滑项目规律和实际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教练员实行分级培训、分级认证管理;不允许跨等级培训、认证教练员技术等级。

第三条 轮滑教练员按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高级、中级、初级,按项目分为滑板、速度轮滑、自由式轮滑、花样轮滑、单排轮滑球、轮滑阻拦、双排轮滑球、高山速降、轮滑回转、极限轮滑、滑板车、障碍追逐教练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协会负责全国轮滑教练员的培训、考核、认证、注册、继续教育、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会教练员委员会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教练员组成,负责全国教练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认证、注册、继续教育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教练员由协会培训、考核。高级及以下等级教练员由协会在全国实行委托培训制度。原则上,协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协会)或“中国轮滑协会等级教练员培训教材合作单位”为一级培训机构,承担高级及以下等级教练员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地(市)级的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协会)或“中国轮滑协会单项项目等级教练员培训教材合作单位”为二级培训机构,承担中级和初级教练员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委托县(区、市)级的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协会)或“中国轮滑协会合作伙伴”为三级培训机构,承担初级教练员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协会对各级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协会)或协会合作单位需与协会签订协议、成为协会委托培训机构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等级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章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资格及认证

第七条 申请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

(三)具有良好道德素养,身体健康,热爱轮滑事业;

(四)遵守协会各项规定,接受协会的监督与管理,自愿承担协会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比赛和研讨等活动;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在训练、参赛、组织工作中未出现过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轮滑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轮滑教练员工作意愿;

(二)有一定的体育基础理论和轮滑运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

第九条 申请轮滑中级教练员技术等级,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会注册教练员;

(二)从事轮滑初级教练工作1年(含)以上。

如满足以下情况,可提前申请:

所培养运动员获得世界轮滑联合会或亚洲轮滑联合会主办的国际比赛参赛资格、中国轮滑协会主办的全国比赛中获得前12名、省级锦标赛比赛中前8名,取得该项目初级轮滑教练员资格6个月后,可以申报中级轮滑教练员。

第十条 申请轮滑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会注册教练员;

(二)从事轮滑中级教练工作1年(含)以上。

如满足以下情况,可提前申请:

所培养运动员在近1年内获得世界轮滑联合会或亚洲轮滑联合会主办的国际比赛前12名、中国轮滑协会主办的全国比赛前6名、省级锦标赛前3名,取得该项目中级轮滑教练员资格6个月后,可以申报高级轮滑教练员。

第十一条 申请轮滑国家级教练员技术等级,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会注册教练员;

(二)从事轮滑高级教练工作1年(含)以上;

(三)在轮滑项目的理论、技术及人才培养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凡符合各级别申请条件者,均可参加协会各级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应级别的教练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通过后,可获得轮滑教练员相应技术等级。

第四章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培训
第十三条 审核备案程序

各级委托培训机构需提前1个月向协会提出培训申请;二、三级培训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需提交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培训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学员资格认定

各级委托培训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章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资格及认证”中所列条件,负责对参加轮滑教练员培训班的学员进行资格审定。

第十五条 培训要求

(一)各级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须按协会的培训大纲科学设置课程,使用协会指定教材;

(二)各级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培训需聘请国家级教练员或经协会认可、具备丰富经验的培训讲师承担教学任务;

(三)各级委托培训机构聘请培训授课讲师,按讲师的技术等级及地方标准支付交通、食宿费和讲课费。

第十六条 各级委托培训机构,仅可在协会授权地区培训、考核轮滑教练员。教练员所属地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

第十七条 各级委托培训机构应每年至少举办两次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培训及考核工作;连续两年未完成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机构,协会将取消该单位的培训、考核资格,由协会另行选定委托培训机构。

各级委托培训机构,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经调查核实,协会一律不予发证,并停止其委托培训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培训机构承担。

第五章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为:理论和实践两项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核为闭卷,满分100分;实践考核满分100分;

(二)理论和实践考核的成绩均需达到60分为通过。报考国家级轮滑教练员的学员可提交1篇轮滑方面的研究论文作为加分项,所提交论文须为学员原创,并通过两位专家评审;论文附加分满分10分;

(三)协会设考试题库,供委托培训机构理论考试时选择使用;委托培训机构在实践考试时需聘请经协会认可、具备丰富经验的考评官承担考核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协会统一制作、认证、颁发轮滑技术等级教练员证书。

第六章 轮滑教练员注册与继续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对所有持证轮滑教练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证书的轮滑教练员需注册后上岗。凡获得协会技术等级资格的教练员,自发证之日起30日内本人需在协会官网填报教练员信息并提交注册申请,通过协会审查后,即完成初始注册,经注册的教练员才能参加协会主办的竞赛、培训等相关业务活动。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教练员集中注册期,教练员应在此期间完成注册、单位变更或个人信息变更。协会将通过官网对注册教练员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为了让教练员了解行业最新知识和前沿技术,与时俱进,协会对全体教练员实行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采用线上学习、集中授课、研讨会、讲座等多种方式对注册轮滑教练员进行继续教育。

注册轮滑教练员每三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及考核,未参加继续教育或2次补考不合格的教练员,协会将注销该教练员注册和执教资格。被注销注册资格的教练员,需重新参加与其轮滑教练员等级相对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获得协会认可的注册和执教资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轮滑教练员如违纪违法或违反协会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教练员资质。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

(一)参加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培训的学员需交纳培训费,培训费包括师资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等费用,不包括培训期间学员的食宿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二)国家级教练员的培训费由协会收取;高级及以下等级教练员的培训费由受委托培训机构收取。

(三)培训费标准

1.滑板教练员

(1)国家级教练员:5000元

(2)高级教练员:5000元

(3)中级教练员:4000元

(4)初级教练员:3000元

(5)在校学生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2.其他轮滑项目教练员

(1)国家级教练员:3000元

(2)高级教练员:2000元

(3)中级教练员:1500元

(4)初级教练员:800元

(5)在校学生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证书及注册费

(一)教练员证书(含正本、副本、继续教育证):60元/套

(二)注册费:初始注册免费,后续注册:20元/人/年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费:300元/人/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轮滑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和中国轮滑协会印发的《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速度轮滑教练员委托培训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轮滑教练员培训报名表

2022年6月16日

附件下载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mVYLgQP_GFpvW3R891Zdfw

提取码: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