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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轮滑协会等级教练员、裁判员培训、考核、晋级有关政策的问答
轮滑网   2020-07-16 09:52:18 作者:admin123 来源:
 关于中国轮滑协会等级教练员、裁判员
培训、考核、晋级有关政策的问答

各有关单位:
中国轮滑协会等级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考核、晋升严格执行《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见附件1)、《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两个制度)的规定执行,现根据各地来电来函询问,就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1、问:按照现行政策,可以进行等级教练员、等级裁判员培训的主体是什么?
答:各级轮滑协会或轮滑项目业务管理部门(未成立轮滑协会的地区)。各级轮滑协会是指由本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双重管理的地域性轮滑协会,以协会命名的俱乐部不在此范围,具有地域的唯一性。
轮滑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体育局、体育总会、社体中心。
2、问:是否可以跨等级、跨地域组织培训考核?
答:根据中国轮滑协会授权,等级裁判员和教练员的培训考核采取谁培养、谁培训、谁认证、谁使用的原则:即本地区的轮滑协会按照地域管辖权,培训、考核本地区的相应以及较低等级的教练员和裁判员,并有责任向上一级轮滑协会推荐本地区有经验的优秀教练员和裁判员参加高一级别的教练员和裁判员。上述的地域一般以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准。未经上级或者他方轮滑协会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跨级跨地域开展培训、考核。
根据规定,县(市)级可以培训考核初级教练员、三级裁判员、地(市)级可以培训考核中级以及以下教练员、二级以及以下的裁判员,省(市)级可以培训考核高级以及以下教练员、一级以及以下的裁判员,上级单位可以委托本区域内的下级单位承办该级别的培训、考核,比如省级可以委托市级或者县级承办一级裁判员培训班,由省级单位负责发文、审批,市级或者县级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授予等级称号需符合中国轮滑协会两个制度的有关规定。新兴的轮滑项目经书面请示中国轮滑协会批准,对于考核合格人员可以直接授予较高级别的教练员、裁判员。
3、问:到哪里可以查等级教练员和裁判员?
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考核授予称号的教练员和裁判员应在相应的级别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轮滑协会备案,在本协会的官网上发布。如果本协会无官网,可以在上级协会官网或者中国轮滑协会官网、公众号发布。
此前未完成此项工作的单位,可尽快完成备案和发布工作。委托中国轮滑协会发布的,请将加盖协会公章扫描版和word文档发邮箱656117354@qq.com。
4、问:培训班的讲师如何确定?
答:根据规定,拥有上一级的技术称号的人员可以培训下一级以及以下的技术人员,比如高级教练员可以担任中级和初级培训班的讲师,国家级裁判员可以担任一级、二级、三级培训班的讲师。一般地,聘请上一级的技术人员担任讲师,应该报告技术人员所在的相应管理单位,比如聘请国家级裁判员担任讲师应该报告中国轮滑协会,聘请高级教练员担任讲师应该报告其所在省级轮滑协会,上级轮滑协会应给予大力支持。
5、问: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可以报考中国轮滑协会等级教练员和裁判员么?
答:中国轮滑协会欢迎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报考中国轮滑协会等级教练员和裁判员,考核合格,同等待遇调用。但是,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报考前需出具所在国家和地区轮滑协会不反对其报考的证明。
6、问:线上培训有什么要求?
答:当前疫情时期,为了确保安全,中国轮滑协会鼓励各地开展线上轮滑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线上考核限于理论考核,实践考核待疫情结束后补,理论和实践考核均合格方可晋级,审批条件不得放宽。线上培训考核仍然按照“两个制度”执行,不得跨地域、不得越级培训、考核、晋级。线上培训需要使用能够摄像、打卡功能的软件,线上考试需要有监考摄像功能,培训、考核情况电子文档应留存至少一年备查。
以上问题,专此回复。如有不明或者其他问题,欢迎函至中国轮滑协会邮箱,656117354@qq.com。
 
中国轮滑协会    
2020年7月8日    


附件1: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
(2005年9月12日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中国轮滑协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轮滑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适应轮滑事业发展需要的轮滑教练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5部分:轮滑场所》和《轮滑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滑教练员是指在轮滑活动中从事教学训练、锻炼指导、技能传授、业务咨询、组织管理等工作的轮滑技术指导人员。
第三条  轮滑教练员业务培训由中国轮滑协会组织实施,技术等级称号由中国轮滑协会批准授予。
中国轮滑协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各级轮滑协会培训相应级别的轮滑教练员并授予相应等级称号。各级行政地域未成立轮滑协会的,中国轮滑协会可暂委托该地域具备条件的轮滑项目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级别的培训和授予相应等级称号。
第四条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初级轮滑教练员、中级轮滑教练员、高级轮滑教练员和国家级轮滑教练员。各级轮滑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轮滑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备急救方面的知识并具有现场急救操作能力。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
(四)掌握相应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制定训练指导等计划并根据计划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第五条  申请初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从事轮滑教练员工作愿望。
(二)有一定的体育基础理论和轮滑运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  申请或晋升中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初级轮滑教练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含1年)。
(二)获得轮滑项目“一级运动员”称号。
(三)体育专业中专毕业,体育专业本、专科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非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
(四)所培养运动员在省级锦标赛中曾获得前6名。
(五)曾获得中国轮滑协会颁发的轮滑教练员、指导员结业证书。
(六)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或晋升高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中级轮滑教练员资格证书2年以上(含2年)。
(二)获得轮滑项目“运动健将”称号。
(三)体育专业中专毕业满2年,体育专业本、专科毕业,非体育专业本科毕业满2年。
(四)所培养运动员在省级锦标赛中曾获得前3名,全国正式比赛中曾获得前6名。
(五)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八条  申请或晋升国家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高级轮滑教练员资格证书2年以上(含2年)。
(二)获得轮滑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三)体育专业中专毕业满5年,体育专业本、专科毕业满2年,非体育专业本科以上毕业满5年。
(四)所培养运动员在省级锦标赛中曾获得第1名,全国正式比赛中曾获得前3名,亚洲锦标赛中曾获得前6名,世界锦标赛中曾获得前12名。
(五)获得一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九条  申请或晋升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中国轮滑协会或其委托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申请(晋升)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其他符合申报(晋升)相应技术等级称号条件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中国轮滑协会或其委托的组织应按照申请人提交材料和申报级别对申请人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轮滑教练员的培训采用中国轮滑协会审定的统一教材。培训、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轮滑协会统一制作的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各级轮滑教练员应从事普及和宣传轮滑运动的指导工作。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专项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等有偿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十三条  轮滑教练员违反中国轮滑协会有关规定,对轮滑事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轮滑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降低等级直至撤销其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社体协会字〔2015〕395号
 
中国轮滑协会关于公布实施《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
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滑协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的文件精神,现制定公布《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轮滑协会    
                         2015年11月1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社体中心(体总秘书处,群体处、竞赛处)

 
 
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轮滑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轮滑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并结合轮滑项目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轮滑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为:国际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轮滑裁判员按项目分有:速度轮滑、花样轮滑、自由式轮滑、轮滑球、滑板和极限轮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轮滑协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方轮滑协会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推荐报考国际级裁判员和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人选等工作。
第五条 中国轮滑协会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工作,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任期四年。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滑协会负责本地区轮滑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地级轮滑协会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县级轮滑协会负责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 未成立轮滑协会的地区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北京体育大学、行业体协负责本校和本系统轮滑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协会执行。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九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为:理论部分(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实践部分(临场执裁)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需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县级轮滑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正式轮滑竞赛执裁经历;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由地级轮滑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省级轮滑比赛裁判员执裁经历;任二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轮滑协会审批认证。
第十三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和组织轮滑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具备三次以上全国轮滑比赛的裁判工作经历;任一级裁判员满二年,经中国轮滑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轮滑协会审批发证。对已经至少四次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工作的花样轮滑、自由式轮滑和轮滑球裁判员,经省级轮滑协会推荐,相关项目竞赛委员会核准,考试合格后可直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
第十四条 国家级裁判员满三年,经中国轮滑协会确认推荐,可向国际轮滑联合会相关技术委员会申请报考国际级裁判员。
第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裁判证到所在地方相应的认证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报中国轮滑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向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连续两年未组织考核工作的认证单位,将由上一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审批该级别裁判员。
第十七条  中国轮滑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轮滑各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八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级裁判员每两年向中国轮滑协会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偶数年的7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二十条 省级轮滑协会应至少两年一次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同时将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报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轮滑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与县级轮滑协会应至少两年一次对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同时向本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轮滑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注册时须使用中国轮滑协会统一编制的注册登记表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裁判员,注册年度内不安排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管理单位不得收取注册费。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类轮滑项目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单位组织的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竞赛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国轮滑协会有关裁判员的管理规定,在竞赛过程中公正执法;
(二)认真钻研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服从分配,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并进行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五)配合进行有关裁判员执裁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轮滑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中国轮滑协会、各地方轮滑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