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体育院校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俱乐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轮滑项目培训工作,依据《中国轮滑协会章程》,结合轮滑项目发展实际,中国轮滑协会草拟了《中国轮滑协会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12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轮滑协会crsa_cn@163.com。
中国轮滑协会
2022年12月5日
中国轮滑协会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轮滑项目培训工作,依据《中国轮滑协会章程》,结合轮滑项目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轮滑协会面向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等技术人员及协会会员开展的各级各类培训,包含技术等级、技能提升、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等培训。
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培训活动实施细则,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轮滑项目培训包括滑板、速度轮滑、自由式轮滑、花样轮滑、单排轮滑球、轮滑阻拦、双排轮滑球、高山速降、轮滑回转、极限轮滑、滑板车、障碍追逐以及归类项目的培训。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国家级轮滑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技术人员的培训,由中国轮滑协会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 高级(含)以下轮滑教练员培训,中国轮滑协会委托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或中国轮滑协会合作伙伴负责组织开展。轮滑教练员培训应依据《中国轮滑教练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级(含)以下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应依据《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由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教练员岗位培训应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有关轮滑协会、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面向青少年开展课外轮滑培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执行。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的轮滑培训活动,参照《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执行。
第八条 培训活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其主办的各类培训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各类轮滑相关培训必须按照中国轮滑协会各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注重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轮滑运动项目特点,针对性地制定活动应急预案,确保培训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开展。
第九条 主办单位必须确保培训与考核流程的规范性,具体包括确定培训目标、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方案、履行审核程序、发布培训通知、组织实施培训及考核、开展培训质量评估。
第十条 培训与考核
(一)内容设置
主办单位应围绕培训目标,根据轮滑运动特点,按照中国轮滑协会各项目最新技术规范及竞赛规则,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设置科学合理的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培训形式
主办单位应根据培训活动的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形式开展培训,包括集中授课、专题研讨及讲座、业务实践等,可通过线上、线下或两者结合形式开展培训。
(三)考核与结业
参训学员完成一定课时的学习,应按要求参加培训班考核,达标学员可以取得相应结业证明。
第十一条 培训总结
主办单位应围绕培训开展情况,做好培训总结,针对学员集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 执教及考核人员
(一)执教及考核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专业能力。
(二)执教及考核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且证书真实有效。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不同培训类别的具体资格要求参照相关培训规定执行。
(三)培训主办单位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执教及考核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执教人员需参加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执教水平。
第十三条 学员
(一)学员应充分评估自身健康状况,如有不适宜参加运动的相关疾病,应及时主动告知培训主办方。
(二)学员应端正学习态度,严格遵守培训期间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培训活动的各项安排。
第十四条 场地、器材设施、装备
培训场地为合法经营的场所,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器材设施及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室内培训场地应定期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十五条 安全
(一)主办单位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时,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二)主办单位要编制培训过程意外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预案,为学员提供完善的救护保障机制。
(三)主办单位要主动排查安全风险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
(四)鼓励主办单位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主办单位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收视频的图像应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第十六条 反兴奋剂
(一)严禁向参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二)开展培训活动时,应注重宣传普及反兴奋剂知识,强化反兴奋剂意识,加强反兴奋剂教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培训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中国轮滑协会将通过巡视、抽查、反馈等方式,对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培训活动主体,中国轮滑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轮滑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